期刊名称: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创办日期:1988年9月 主管部门: 山东省公安厅 主办单位: 山东警察学院 刊期: 双月刊 电话:0531-68622776 Email:xb2005@sdpc.edu.cn 国内统一刊号(CN): 37-1432/D 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3-1565
深度伪造技术以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为素材,兼具高拟真、低成本与网络扩散性的特征,被滥用于制作色情视频,造成对被害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复合人格法益的持续性侵害,引发新型刑法规制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诽谤罪”适用上受制于捏造且散布的行为结构限制,且淫秽物品类犯罪存在数量门槛偏高的问题;因生物识别信息分级定位不明、非法获取的适用范围狭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规制亦存在漏洞。通过法益分析与体系解释的方法,借鉴前置法构建“二分法”框架,借助司法解释将个人信息划分为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并根据层级不同区别认定入罪标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二次授权规则,明确对已公开肖像的超范围使用构成非法获取,由此将相关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现与前置法衔接,弥补规范空白,确保入罪标准与风险相称并提升精准打击能力。
非法集资案件中违法所得追赃退赔的共犯责任分配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导致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现行责任分配模式存在一定缺陷,结合违法所得追赃退赔排除财物分配不法和切断犯罪经济诱因的规范目的、独立性刑罚附随措施属性等方面的考量,可以引入作用力理论作为归责原则,重构我国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退赔之共犯责任分配模式实属必要。作用力理论司法适用的双阶性,首先是要求基础阶层依据共犯提供的团体作用力大小优先确定各人的按份责任;其次是要求补充阶层在部分共犯没有偿付能力时,可以依据作用力理论对共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二次分配,从而确定补充替代责任。
在狱警在罪犯自杀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认定这一问题上,长期存在争议。既有过失犯归责框架因忽略此类案件的结构性特殊性,易导致归责标准抽象化与裁判同质化。罪犯自杀案件中,警囚关系的强监管性与监狱制度设施的控制性整体上强化了狱警对自杀风险的控制资源,而自杀行为的隐蔽性、独立性与瞬时性则压缩外部介入时间窗并弱化结果避免可能性。有必要以狱警对自杀结果的支配力(结果避免可能性)作为归责判断的核心标准:原则上承认归责可能性,但坚持谨慎归责立场并限缩适用范围。具体适用上,应结合自杀发生的时空场景与罪犯身份类型加以区分:休息时段监舍外自杀且因狱警放弃关键控制措施导致风险实现,以及危险犯自杀且监管措施明显缺失的,通常可将结果归责于狱警;发生于监舍封闭空间或劳动场所的自杀,以及“监督岗”罪犯自杀的,应对刑事归责保持克制。
通过对漏罪并罚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一司法困境源自于立法上的概括性与司法解释的滞后性。“已执行刑期”扣减的立法原意主要体现为罪责刑相适应、禁止重复评价与预防三大原则。“已执行刑期”扣减的处理规则应区分不同刑罚情形,探讨每一种情形之下如何计算“已执行刑期”,以及如何扣减“已执行刑期”。具体可分为前罪刑罚为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组合情形、前罪和漏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组合情形、前罪刑罚为有期徒刑以下,漏罪刑罚为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组合情形等。因此,应推动刑事执行立法,形成刑事执行法律体系、完善配套司法解释,出台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规范性文件、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构建刑事执行有效监督机制、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强化判例规范指引作用。
随着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复杂,部分西方国家围绕能源问题频繁实施单边制裁,对我国能源安全及相关企业合法权益构成严峻挑战。我国现行反制裁立法所设置的公私双轨阻断机制在职权配置和实施程序上较为笼统,应对此类跨境制裁时存在较大局限,亟需通过检察公益诉讼这一司法途径强化对能源公私利益的保护。在有关规定付之阙如的前提下,以能源安全为视角,通过价值锚定、现实需求和适法空间论证反制裁检察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充分揭示其利益关涉、运行逻辑及规范依据,进而从案件范围、功能定位与判决执行三个层面建构反制裁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制裁法律体系、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
环境公益诉讼协同机制承接系统观念和协同理论,贴合公共利益价值属性,部分省份建立了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强化了程序衔接,以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但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仍然面临着司法鉴定难、程序协调难、判决执行难等问题。为进一步匡正和补强环境公益诉讼协同机制,应完善环境领域府院联动专项会议制度、深化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协同查处机制、专家辅助人出庭、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等制度,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生态环境修复等执行阶段建立协同机制,共同凝聚起司法支撑和服务生态环境治理保护高质量发展的共识与合力。
创新推进涉海区域协同立法、构建高效的立法体系,是我国推进陆海统筹、建设海洋强国、实现涉海区域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为涉海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东北三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涉海区域在协同立法探索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深化陆海联动,推动沿海区域率先示范发展,以及海洋资源利用、保护和治理的复杂性,对涉海区域协同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涉海立法在央地立法权限科学配置方面仍显不足,涉海立法松散化问题长期存在。为此,有必要明晰中央顶层统筹下的涉海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强化中央在权限配置方面的顶层设计;构建硬法软法互济的涉海区域协同立法规范体系;完善央地立法衔接机制,破除陆海协同分割壁垒,全面提升涉海区域治理法治化、精细化水平。
立项选题决定了协同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协同立法的质量。《立法法》修改虽然规定了“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的选题范围,但高度抽象性使得实践中选题偏重立法难易程度或立法需求而忽视协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综合考量,呈现出政策导向性和偏好性特点。立法事实查明理论中社会事实和制度事实二分为立法选题的整全判断提供了理论支撑。按照这一思路,省级协同立法机关可以从对象、法益、需求、操作四个方面构建立项选题的确立标准。通过拓宽省级区域协同立法的选题来源、提高立法建议筛选与论证机制的协同水平、强化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的沟通协调来完善选题机制,实现省级区域协同立法的高质量发展。
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发展催生新的侦查智能主义潮流,传统侦查体系与权利体系面临冲击。“数据赋能”引领的智慧侦查变革与系统思维、主动防控、科技主导的思维转向同步发生,程序主义理念下的规范化取向紧追其后。权利体系方面,大数据侦查知情权等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亟待商榷。应基于“控制程度”作为隐私体系转变的核心逻辑找寻“私密信息”的扩张形态,明正数据隐私的本质属性。数字隐私“相对权”的保护逻辑应当首先明正,数字隐私以“控制程度”区分于传统隐私,公民数字隐私权的权属以“信息自决”为核心,包含内容发现、知情同意及事后救济,逐步过渡至个人数据库时代。公权保障层面,应赋予权利人知情权、被遗忘权、申诉权并履行配套义务。现阶段的信息自决发展或可以“权利束”构造为进向加以借鉴。
随着网络空间治理的日益迫切,公安机关在应对网络暴力等犯罪行为中的角色愈加关键。《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11条确立了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制度框架,但其应用应限定于任意性侦查措施,确保不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然而,现有此类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存在显著问题:在审查依据方面,协助取证与调查核实还未实现有效衔接;在审查重点方面,合法性标准基本被真实性标准吸收覆盖;在审查结果方面,排除规则被虚置,未能为协助取证提供切实保障。这些问题致使协助取证的合法性审查流于形式,如网络远程勘验、在线提取等非任意性侦查措施的取证行为在协助取证中不当适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转化为定案根据前,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认定,审查应重视协助取证行为过程合法性,并依据利益权衡标准进行实证审查,以确保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和公正性。
地下钱庄通过虚拟货币的高度匿名、去中心化和跨境流通等特点,成为非法资金转移的新途径,严重搅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执法难度。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普遍面临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资金追踪难、侦查协作难等现实问题。为了破解这些侦查难点,要抓实线索生成研判环节、推动技术取证创新、实现资金链路全要素收集、实施能力建设工程,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地下钱庄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犯罪。
脑机接口类犯罪凭借信号采集与处理技术、算法解码技术、范式编码技术以及反馈交互技术等脑机接口创新技术的价值优势,迅速成为新型人工智能交互犯罪态势发展的新场域,给人工智能时代全链条打击脑机接口类犯罪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鉴于此,应当以脑机接口类犯罪的生成逻辑为起点开展数据情报侦查研究工作,梳理脑机接口类犯罪态势发展新动向,检视脑机接口类犯罪数据情报侦查困境,探讨脑机接口类犯罪的数据情报侦查对策,挤压脑机接口类犯罪的滋生空间,拓展脑机接口类犯罪数据情报的可解释性,进一步改善脑机接口类犯罪的综合治理场景,强化打击脑机接口类犯罪的智能精准性,从而推动形成人工智能时代全链条打击脑机接口类犯罪数据情报侦查的“新质战斗力”。
公安机关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程序欠缺和考核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导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存在常态化不足、预防效果不彰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公安机关执法理念存在偏差和立法规则不完善。为此,应从两个层面给予完善:一是优化理念,将公平正义理念落实到具体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二是完善立法,明确公安机关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执法主体,确立以“专门未成年人警务机构为主,专门人员为辅”模式,为防治工作常态化运行提供基础;规范公安机关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执法程序,健全风险预警程序和专门教育程序,统一执法工作流程;完善科学考核制度,确立“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考核理念,构建差异化、层级化的考核体系,明确考核周期和建立容错机制,增强民警的执法动力。
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增强,民事诉讼已成为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重要方式。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进一步降低了诉讼门槛,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与此同时,为获取不当利益而虚构法律关系、制造虚假争议的虚假诉讼行为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当前,打击防范虚假诉讼犯罪面临识别难、侦办难、认定难和协同难四重困境。为此,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需协同发力,强化前端识别机制,提升侦查办案质效,统一定罪量刑标准,健全协同机制,坚持预防和打击并重,维护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
市域社会治安治理正呈现出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时代趋势,基于数字化平台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内外整合的市域社会治安治理体系,推动市域社会治安治理能力数字化提升势在必行。当前,社会治安协同治理数字化平台建设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联动不足、资源整合效率不高等问题,需要依托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建设“市域社会治安协同治理平台”,通过强化总体设计、筑牢基础底座、开发场景应用、落实资源保障等措施,完善数据共享、协同决策、指挥调度、协同联动、评估反馈机制,真正实现“上下层级联动、部门业务协同、警社资源整合”的治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