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事件的生成逻辑与影响范围,折射出信息时代下各类不确定性的风险及挑战。在网络暴力治理体系中,公安机关作为核心执法主体。通过整合数据资源,运用算法与网络行为分析技术,实现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全流程闭环管理。警察权主动拥抱数字技术既能实现积极高效的网络暴力治理效能,也会产生相应的负面效应,如现有的权力秩序被技术权力这种颠覆性力量打乱,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和网信部门的权力边界问题、算法介入执法过程可能引发隐私保护与治理效能的平衡困境、警察网络暴力治理权的具体属性问题等。网络暴力治理中数据警察权的优化,本质上是数字时代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重构过程。唯有通过立法精准授权、权力科学配置、技术规范应用、主体协同共治的多维度改革,才能在保障网络安全秩序的同时,守住公民权利的法治底线。
随着物流寄递行业快速发展,依托寄递渠道实施毒品贩运已成为当前涉毒犯罪的重要方式。“毒品”范围的确定影响着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面对寄递贩毒“人货分离”“钱货分离”、跨区域流转和非接触交付等新特点,给侦查工作带来新的难题。毒品犯罪网络化趋势愈发突出,邮路涉毒犯罪依托物流寄递体系实施跨区域流转与非接触交付,案件发现被动、线索分散,延伸打击与跨区域协作面临较大阻力,侦查部署与查缉控制常滞后于包裹流转,传统“由物到人”的侦查方式已难以充分适应现实需要。情报导侦模式在拓宽情报来源、强化综合研判、提升主动预警能力、健全协同打击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侦查机关需以情报信息主导侦查方向和资源配置,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推动侦查工作由被动处置向主动发现转变,提高邮路涉毒犯罪侦查质效,持续推进“清源断流”行动,严密毒品查缉防线,强化侦查破案攻坚,推进跨区域跨境协作,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
基层公共安全治理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微观支点。风险形态的弥散化与数字化治理的推进,使网格化治理在整合资源、提升响应速度的同时,也显露出协同不足、执行内卷与参与弱化等制度性阻滞。党建引领下社区民警与网格党组织书记构成“双长联动”,引入制度分析与发展(IAD)框架,沿“外部变量—行动舞台—规则结构”的分析路径,揭示其在网格场域中促成“政治动员—法治权威”有效衔接的制度机理。基于N市案例发现,信息规则失灵、职位规则异化与聚合规则薄弱抬升了跨部门交易成本,使风险线索难以稳定转化为可行动信息,并放大过程性留痕压力。双长联动的优势在于通过边界与地位规则重塑参与资格与权责接口,以信息规则再造提升风险感知与现场研判能力,并以聚合与收益规则相容固化联合决策、联合处置与共同担责,推动治理从“串联式交接”转向“并联式协作”。据此提出组织共建、机制共转、智慧共融与队伍共育等优化方向,强调在法治边界、数据合规与自治空间之间形成可持续的制度均衡。
伴随低空经济的崛起与公安工作现代化需求,低空警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时空扩展、技术驱动与协同共生的逻辑内涵推动现代警务逐步实现从平面到立体维度的实质化延伸,从警务工具赋能到警务机制的优化升级和低空警务融入社会共治的安全共同体构建。作为综合性警务活动,低空警务的效能亦会受到时空、技术与协同因素的三重约束,具体体现为低空执法规范供给不足引发低空警务信任危机,警务装备管理体系不完备造成低空警务源头性低效,跨部门协同机制虚化制约低空警务治理质效。为此,应从完善低空警务执法行为的法律规制机制,构建系统化的低空警务装备管理体系,推进跨部门实质性协同拓宽警务效能边界,以回应国家低空经济发展战略与公安工作的现代化需求,为破解低空警务实战难题,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提供智识支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类型迭代快、智能化程度高等特点,导致其发案率居高不下、侦查破案难度增大、取证存在壁垒,传统防控模式已难以满足侦查需要。常用情报分析方法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破中,面临三重困境:一是技术代差导致情报难以渗透;二是目标泛化导致情报定位困难;三是犯罪脱域化导致司法协作受阻。因此,需要建立情报驱动型反诈体系以破解上述问题,包括构建全域数据感知网络、跨域情报协同联动平台、智能研判中枢体系,整合人工智能技术在情报渗透、研判、预警环节的赋能作用。此举可增强执法部门的主动性,为公安机关提供理论支撑,提高案件侦破效率,以文明智能的侦查程序恢复网络空间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行刑反向衔接是伴随社会发展、轻罪化趋势扩张、行政处罚职能强化等背景下产生的新现象,是应对轻罪化趋势以及完善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目前该制度建设仍然面对诸多实践困境。一方面行刑规范分立以及外来法律文化影响造成规范内容重叠、外来借鉴本土不服,另一方面由于刑事司法认定标准和行政执法认定标准不同,导致行政处罚难以继续推行下去。面对这些问题,应当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行刑衔接理论的梳理,明确何为行刑衔接,行刑反向衔接的运行机制和内在逻辑是什么。再通过对日本、德国等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取长补短,完善补充。从国情出发,遵循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脉络,从探索到提出再到现状与完善,得出符合我国实际的优化方式,既要立足实际加强顶层设计,整体规划建立系统行刑衔接体系;也要完善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做到实体与程序相协调;最后要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落实到底。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补充侦查制度运行中存在显著的结构性矛盾,表现为退回补充侦查比例过高而自行补充侦查长期空置化。这实质上折射出检警协作的低效性与检察机关在侦查能力上的不足。深入分析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当前对检察机关功能的认知与运用存在偏差,过度强调其监督功能而弱化甚至忽视了其纠偏功能正是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为了有效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亟需突破传统观念,引入纠偏功能视角,对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进行系统性重构与阐述,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也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
当前,学界围绕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形成了“三分说”“四分说”“五分说”三种主要观点。“三分说”因行为类型界定模糊,易导致干预错位;“五分说”虽追求分级精细,但结构繁复,难以在实践中推广应用。相比之下,“四分说”通过设立“违警行为”与“触刑行为”两个中间层级,有效填补了行为区分与制度衔接之间的空白,兼具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可行性。既实现了行为性质、社会危害与法律责任之间的比例协调,又增强了与个别化处理、专门教育分层和转处机制的精准对接,应当成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治理的重要分类标准,以推动少年司法体系向科学化、柔性化方向发展。
我国刑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较为笼统,相关的司法解释也相对简略,导致理论上文理解释引发争议,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等方面认识不一。基于刑法原理,结合食药环警种的执法实践,本文认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行为对象是现状农用地,实务中应结合现状农用地这一核心认识要素,结合实行行为认定犯罪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