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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过失预见义务判断标准重塑
卢有学;张骞予;预见可能性是区分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决定性要素,而现有的过失犯罪理论缺乏明确的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当行为人在事实上不具有不安感,却明显有义务预见危险并防止危险发生时,传统的危惧感说也不足以解决过失责任的判断问题,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可能被不当地限缩。在预见可能性的程度方面,应当坚持抽象的预见可能性标准,并以法益关联性和注意义务关联性作为限制条件。在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方面,当行为构成“规范违反”且与结果发生具有因果关联性时即推定行为人具有预见可能性,在普通过失中是违反日常生活行为准则,在业务过失中是违反行业操作规程。
核准追诉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程序定位
张建军;赵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特定情形下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并设立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的核准追诉制度,为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提供了制度框架,但当前未有规范性解释明确该制度的程序定位。对核准追诉制度进行合理定位,一方面应确保打击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平衡,另一方面应在实践中有合理的运行基础。基于此,将核准追诉定位至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具有理论上与实践上的合理性。在核准追诉过程中,应当允许公安机关对低龄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为公安机关提供法律指导。当然,核准追诉不意味着必然追诉,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提供“手机口”行为的刑法认定研究
宋大伟;单体菲;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不断升级,其中“手机口”作为一种新型通信传输工具,已成为帮助实施此类犯罪的主要技术手段之一。然而,理论界与实务界在提供“手机口”行为的刑法认定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罪名适用含混、界分标准模糊和证明标准冲突。针对上述问题,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认定原则,构建双层流程判断。在客观方面,应以“技术支配力”为核心,建立基于行为流程嵌入度的判断标准。在主观方面,应以“明知分层确证”为核心,构建主观认定的分层映射机制。通过双层流程判断对提供“手机口”行为进行类型化处理:对于“深度参与型”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帮助犯;对于“基础支持型”行为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构建路径
齐弋博;尹瑞涛;当前在积极主义刑法影响下,以犯罪记录为基础的前科报告和附随后果,使我国出现了轻微犯罪处罚不“轻”的局面,主要表现在轻微犯罪人员“再社会化”过程困难,造成诸多社会问题,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相协调,因此有必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目的是弱化前科报告义务,减轻附随后果等规范评价以及社会评价,并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当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为指引,以刑法规范为基础,明确其成立的前提条件、适用范围、考验期限以及操作流程。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强化监督职责,明确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责任机关,统一管理,严格保密义务。
以牟利为目的职业索赔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项倩;熊佳莹;司法实践容易将职业打假与职业索赔混淆,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根据缓和违法一元论,职业打假存在正当权利基础,即使维权手段不当或者索要天价赔偿,也不应当纳入刑法评价范畴。但以牟利为目的职业索赔行为并非职业打假的自然延伸,而是身份的功能异化,从“权利受损者”逐渐演变为“市场套利者”。职业打假通过法律途径,举报市场假冒伪劣产品,净化市场消费环境。职业索赔偏离商品内在质量轨道,紧盯有瑕疵的商品,甚至采用调包、掺假等方式,向商户索赔,“找茬”“缠诉”已经成为索赔的主要手段,其本质属于权利滥用行为,因此职业索赔行为不存在正当权利基础,超出损害范围且恶意损害商户财产权、名誉权和经营权,应综合其目的、手段和后果,视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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