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引排行
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从理论到实践
宫志刚;李小波;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中国社会转型期治理违法犯罪、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系统性工程,具有社会性、系统性、控制性和实体性。立体化防控不是防控立体化,它强调多维度和多层次防控。从抽象意义上,多维防控主要表现在时间、空间、心理和社会交往维度,多层次防控主要表现在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国家和地方、城市和乡村层面;从具象意义上,立体化防控主要体现在防控主体和防控对象的多元化,防控功能和防控措施的综合性,防控模式的分层性,以及防控的全过程性和适度性等方面。从立体化维稳出发,完善的治安防控体系结构应当是"一个库"、"八张网"和"四机制"。从地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践看,其主要模式可以分为布网式、机制式、"金钟罩"式、体系式和综合式。这些模式皆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将防控网建设作为重点,二是加强巡逻防控体制建设,三是重视现代科技运用,四是重视虚拟社会防控,五是注重社会力量动员。但在实践中,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治安防控体系定位不准,投入不足,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等机制建设不完善。对此,应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提高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给予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更高的定位,加大投入,将近期规划和长远规划相结合。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具体运行中,应加快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应急响应和联动机制。
国外境外关于集群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之研究
张兆端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 ,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国外境外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类型 ,形成原因及过程 ,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众心理及行为特征 ,处置原则等方面都有系统的研究 ,这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置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群体性事件 ,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公布违法事实的法律属性分析
章志远;鲍燕娇;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规制手段,公布违法事实已经在我国当下诸多行政管理领域得到运用,并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及证券监管立法初步认可。法律概念用语的模糊、程序及责任规定的缺失,致使公布违法事实手段的运用呈现杂乱无序的格局。依托行政行为形式化原理,可对公布违法事实的法律属性作声誉罚、公共警告、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形式及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区分。鉴于公布违法事实手段的不当运用容易侵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分别从行使条件的拟订、正当程序的遵守和预防性救济机制的建构等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论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樊崇义;叶肖华;我国起诉裁量的空间极为狭小,不起诉的诉讼分流功能较弱,不起诉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许多问题。因而,必须改革完善不起诉制度,使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应有的价值。具体来说,就是要完善法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规定基于国家政治利益或对执行刑没有实质性影响的案件可以酌定不起诉,增设暂缓起诉制度,改革不起诉的制约救济机制。
恢复性司法:一个概念性框架
刘方权恢复性司法是近一段时间来刑事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不成熟的话题。对这一主题的深入研究,需要界定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目标,进而研究恢复性司法在西方国家运行的理论与社会背景,及其与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之间的关系。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批判性重构
汪建成,冀祥德我国的未决羁押适用的目的失之偏颇;不是一个例外,而是一种常态;缺乏比例性原则;期限具有不确定性;羁押措施滥用;超期羁押现象严重;场所设置违背中立性原则;救济功能缺失等等。实际上,未决羁押应当受到比已决羁押更加严格的司法控制,因此,必须对我国未决羁押制度进行制度性、法治化的改造与构建,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
论诉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汤维建;沈磊;诉权是国民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诉权的行使是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原因。司法实践中,滥用诉权的现象比较突出。滥用诉权的行为违背了诉权的本旨,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加以规制。
“套路贷”犯罪的特点及其法律规制
谢波;蒋和平;随着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日益活跃,作为一种新型违法犯罪的"套路贷"案件逐渐凸显出来。"套路贷"虽然很可能源自高利贷,却又与高利贷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集中体现在犯罪行为目的、侵害客体、行为手段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套路贷"犯罪的典型"套路"包括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暴力或软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在系统理念指引下,从甄别、惩治、防范等方面予以法律规制,有助于遏制"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
警察权的配置原则及其控制——基于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诉讼的视角
陈卫东,石献智以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权为代表的警察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权的范畴,因此对警察权的配置一方面必须符合行政权的有效、及时原则,另一方面又必须遵循对行政权的依法控制原则。对警察权的控制方式最典型的是警察权比例原则和司法控制原则。
关于网络游戏中“外挂”行为的刑法思考
于志刚;陈强;伴随着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快速发展,外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日益显现,外挂行为的刑法评价不仅仅是一个司法实践问题,也已经引发了巨大的理论争议。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外挂行为的定性并未能实际影响到司法实务中对于外挂行为的定罪,基于追求"定性准确"而采取的"保险式"定性,几乎千篇一律地退而求其次,避开侵犯著作权罪而将制售外挂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这一做法忽视了外挂行为的本质属性,更是对于刑事立法中非法经营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法条关系的一种严重误读。深入思索外挂行为的本质特征,剖析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宏观定罪规则和法条结构,对于外挂行为的罪名选择,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