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06期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张崇波;我国刑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较为笼统,相关的司法解释也相对简略,导致理论上文理解释引发争议,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等方面认识不一。基于刑法原理,结合食药环警种的执法实践,本文认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行为对象是现状农用地,实务中应结合现状农用地这一核心认识要素,结合实行行为认定犯罪主观故意。
数据产权“复合型”法益及刑法保护路径研究
马卫军;魏同强;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产权制度亟待刑法保护。在厘清数据产权性质的基础上,应将其界定为一种新型财产权,以区别于数据权、个人信息权、虚拟财产权与知识产权。数据产权的保护法益具有复合型特征:个体层面包括数据来源者的一阶权益(即支配权)与数据处理者的二阶权益(即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集体层面则体现为以数据流通与共享为内容的市场竞争秩序。现行刑法主要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及涉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对数据权益予以保护,但存在保护不全面、行为类型覆盖不足等问题。为此,应贯彻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通过增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组织体数据信息罪、侵犯数据使用权罪及妨害数据流通罪等新罪名,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刑法保护路径,实现数据权益保护与数据价值利用的动态平衡。
论行刑反向衔接中行政处罚的适用
杨曙光;周柏欣;行刑反向衔接是伴随社会发展、轻罪化趋势扩张、行政处罚职能强化等背景下产生的新现象,是应对轻罪化趋势以及完善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目前该制度建设仍然面对诸多实践困境。一方面行刑规范分立以及外来法律文化影响造成规范内容重叠、外来借鉴本土不服,另一方面由于刑事司法认定标准和行政执法认定标准不同,导致行政处罚难以继续推行下去。面对这些问题,应当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行刑衔接理论的梳理,明确何为行刑衔接,行刑反向衔接的运行机制和内在逻辑是什么。再通过对日本、德国等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取长补短,完善补充。从国情出发,遵循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脉络,从探索到提出再到现状与完善,得出符合我国实际的优化方式,既要立足实际加强顶层设计,整体规划建立系统行刑衔接体系;也要完善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做到实体与程序相协调;最后要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落实到底。
数字时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权利保障困境与制度重构——以大数据取证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
房保国;刘子煦;大数据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的深度应用,推动了取证模式从传统因果性取证向相关性取证的范式转型,在大幅提升犯罪打击效率的同时,也对现有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形成了根本性冲击。当前我国立法层面尚未针对大数据取证建立专门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存在衔接断层,司法实践中面临大数据证据合法性认定标准模糊、技术性违法取证行为制裁缺位、算法黑箱导致证据审查失灵等多重困境。为破解大数据取证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保障困境,本文以“数字正当程序”和“个人信息自决权”为核心构建理论基础,在实体规则上创新提出基于比例原则的分层排除标准:严重侵犯核心信息自决权的非法取证适用绝对排除,一般性技术违规与数据瑕疵适用相对排除;在程序机制上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强化控方技术自证义务,以专门知识实质审查破解算法黑箱;配套衔接个人信息保护前置法。通过实体与程序的双轨重构,实现犯罪控制与数字人权保障的体系化平衡。
“认罪态度好”作为从宽量刑情节研究
黄鹏;通过对“认罪态度”的规范依据和入库案例的归纳总结可知,“认罪态度好”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进行评价时,缺乏明确的内涵与外延,导致在认定时缺乏足够的规范性和标准性,出现适用混乱的现象。“认罪态度好”与当庭认罪、悔罪、坦白、认罪认罚、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等近缘情节之间,在发生学上存在紧密的事实关联。“认罪态度好”应以当庭认罪为前提,但近缘情节可以脱离“认罪态度好”而独立存在。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认罪态度好”属于相对独立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评价:当既有“认罪态度好”情节,又有除当庭认罪外的其他近缘情节时,应根据近缘情节进行吸收评价;当只有“认罪态度好”情节时,可以独立进行评价。
情报导侦视域下邮路涉毒犯罪侦查现状与完善路径
李恒;薛怡凡;随着物流寄递行业快速发展,依托寄递渠道实施毒品贩运已成为当前涉毒犯罪的重要方式。“毒品”范围的确定影响着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面对寄递贩毒“人货分离”“钱货分离”、跨区域流转和非接触交付等新特点,给侦查工作带来新的难题。毒品犯罪网络化趋势愈发突出,邮路涉毒犯罪依托物流寄递体系实施跨区域流转与非接触交付,案件发现被动、线索分散,延伸打击与跨区域协作面临较大阻力,侦查部署与查缉控制常滞后于包裹流转,传统“由物到人”的侦查方式已难以充分适应现实需要。情报导侦模式在拓宽情报来源、强化综合研判、提升主动预警能力、健全协同打击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侦查机关需以情报信息主导侦查方向和资源配置,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推动侦查工作由被动处置向主动发现转变,提高邮路涉毒犯罪侦查质效,持续推进“清源断流”行动,严密毒品查缉防线,强化侦查破案攻坚,推进跨区域跨境协作,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
双重功能视域下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研究
胡德葳;王越;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补充侦查制度运行中存在显著的结构性矛盾,表现为退回补充侦查比例过高而自行补充侦查长期空置化。这实质上折射出检警协作的低效性与检察机关在侦查能力上的不足。深入分析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当前对检察机关功能的认知与运用存在偏差,过度强调其监督功能而弱化甚至忽视了其纠偏功能正是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为了有效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亟需突破传统观念,引入纠偏功能视角,对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进行系统性重构与阐述,这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也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
人工智能背景下情报驱动型反诈体系的构建
王仲羊;金怡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类型迭代快、智能化程度高等特点,导致其发案率居高不下、侦查破案难度增大、取证存在壁垒,传统防控模式已难以满足侦查需要。常用情报分析方法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破中,面临三重困境:一是技术代差导致情报难以渗透;二是目标泛化导致情报定位困难;三是犯罪脱域化导致司法协作受阻。因此,需要建立情报驱动型反诈体系以破解上述问题,包括构建全域数据感知网络、跨域情报协同联动平台、智能研判中枢体系,整合人工智能技术在情报渗透、研判、预警环节的赋能作用。此举可增强执法部门的主动性,为公安机关提供理论支撑,提高案件侦破效率,以文明智能的侦查程序恢复网络空间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跨境信息网络犯罪国际警务合作的现实困境与协同进路
杨令一;随着跨境信息网络犯罪的快速发展,跨境警务合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在法律制度差异、政治互信不足以及技术依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警务合作效能往往受到制约。其深层症结在于,以领土边界和属地管辖为基础的传统主权逻辑,与以数据流动、分布式存储和远程接入为特征的技术逻辑之间存在结构性张力。为应对这一张力,有必要在坚持主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对数据主权项下的不同权能作层次化界定,并以数据控制权为核心,通过程序前置、分级审查、程序互认等制度安排,推动跨境警务合作由技术对抗走向规则协同。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的学说评析与方案选择
赵宇昕;杨芳;当前,学界围绕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形成了“三分说”“四分说”“五分说”三种主要观点。“三分说”因行为类型界定模糊,易导致干预错位;“五分说”虽追求分级精细,但结构繁复,难以在实践中推广应用。相比之下,“四分说”通过设立“违警行为”与“触刑行为”两个中间层级,有效填补了行为区分与制度衔接之间的空白,兼具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可行性。既实现了行为性质、社会危害与法律责任之间的比例协调,又增强了与个别化处理、专门教育分层和转处机制的精准对接,应当成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治理的重要分类标准,以推动少年司法体系向科学化、柔性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