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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调整使得更低龄的未成年人有了入罪的可能,罪错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再次受到关注。虽然早期司法实践积累了通过审前分流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经验,但当前制度仍面临多重问题,如分流环节单一、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有待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权责模糊以及处遇措施效能不足等。为解决上述问题,应赋予侦查机关分流权,对检察机关的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完善个别化处遇方案,加强家庭参与,重视审前分流后未成年人处遇,以期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审前分流制度,提升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效果。
Abstract:[1]王广聪.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适用[J].政治与法律,2022(3):13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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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这一问题,王平等学者在相关文献中做过较为详细的论述。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4.3;D925.2
引用信息:
[1]陈奕屹,钟舒怀.未成年人审前分流及处遇问题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5,37(02):117-123.
2025-03-20
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