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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 v.36 98-105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认定及其司法裁量——以《昆明会议纪要》为视角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2023年度项目“跨境物流寄递型涉毒犯罪的刑事治理困境及出路”(项目编号:DR2023X010);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23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特情引诱型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问题研究”(项目编号:FXY202309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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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是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重要侦查手段之一。从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两方面检视,可以发现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情节存在认定界限模糊、司法裁量混乱的问题。面对这些实践难题,应当以《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为依据,重构诱惑侦查合法性审查标准:其一,根据犯意强弱程度区分不同犯意情节;其二,根据引诱强弱程度划分不同引诱情形;其三,在前述分类的基础上搭建犯罪意图与引诱手段的函数关系。最后,根据函数关系,明确不同情形下诱惑侦查情节的裁量路径,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昆明会议纪要》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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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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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会议纪要》:“‘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犯罪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对具有此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大连会议纪要》补充了双套引诱的概念及处置规则以及兜底性条款: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3)《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1)吴某某、邵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1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1)欧洲人权法院的理由是德国的量刑减让模式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的第6条第1款规定:“基于对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或者国家安全的利益,以及对民主社会中的少年的利益或者是保护当事人的私生活权利的考虑,或者是法院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开审讯将损害公平利益的话,可以拒绝记者和公众参与旁听全部或者部分审讯。”

(2)《昆明会议纪要》规定:“隐匿身份人员向被引诱人提供毒品或者毒资、购毒渠道的,其所提供的毒品、毒资、被引诱人从其提供的渠道购买的毒品及其证实被引诱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被引诱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证据。排除上述证据后,在案证据达不到认定被引诱人有罪的证明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刑事诉讼法》第290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2款:“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1)该案发生在美国禁酒法时期。装扮成旅行者的侦查员在与索勒斯交谈中得知二人在一战时曾在同一部队,于是便借战友情谊一而再、再而三地纠缠索勒斯,要求其提供威士忌。索勒斯虽极不情愿,但难违战友之情,最终提供了威士忌,随即遭到逮捕和起诉。一审和二审均对索勒斯作出了有罪判决,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国家是否应处罚由于侦查人员的行为而制造的原本清白的公民所实施的犯罪”。最后,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决。

(2)客观说与主观说是相伴而生的,两种不同观点的形成主要源于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在具体案件中的判决依据不同。参见杨志刚:《诱惑侦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77页。

(3)混合说是美国部分州法院从实践总结出具体的经验教训,后为学界普遍认可。

(1)荆某某运输毒品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甘刑二终字第03号刑事裁定书;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定中刑初字第11号重审判决书。

(1)《公安部规定》第271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1)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形:如果吸毒人员因持有数量较大的自吸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受引诱后少量贩卖的,属于犯意引诱。

(2)参见《昆明会议纪要》:“存在或者不排除存在其他不规范使用隐匿身份人员实施侦查的情形,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631.2;D925.2;D924.3

引用信息:

[1]梅传强,刘祈岩.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认定及其司法裁量——以《昆明会议纪要》为视角[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4,36(04):98-105.

基金信息:

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2023年度项目“跨境物流寄递型涉毒犯罪的刑事治理困境及出路”(项目编号:DR2023X010);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23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特情引诱型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问题研究”(项目编号:FXY202309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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