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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日益增长,大量的医疗纠纷也随之产生。在医疗诉讼中证明医生的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关键点。韩国的因果关系学说主要有相当因果关系论、事实的因果关系论、疫学的因果关系论、假定的因果关系论等。医疗事故诉讼因果关系证明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在不侵害医生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减轻患者的因果关系证明负担的问题。
Abstract:[1][韩]朴周铉.医疗过误诉讼的过失与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以经验法则为中心[J].医疗法学,2006,(2):179.
[2][5][9][韩]金亨裴.过失概念与不法行为责任体系[A].现代民法的诸问题[C].首尔:博英社,1983.542.295.332.
[3][韩]朴东燮.医疗过误诉讼的因果关系[J].司法论集,1981,(12):159.
[4][韩]郭润植.债权总论[M].首尔:博英社,1984.183.
[6][日]吉田克己.疫學の因果關係論と法的因果關係論[J].ジュリスト,(440):104.
[7][8][日]石橋一晁.因果關係論各論II[M].東京:日本評論社,1977.159.160.
[10][日]富島照南.因果關係論各論I[M].東京:日本評論社,1970.142.
[11][日]遠藤賢治.醫療過誤訴訟法動向(二)[A].司法硏修所文集[J].1973,(51):117.
[12][日]用井健.現代不法行爲法硏究[M].東京:日本評論社,1978.134.
[13][韩]李荣煥.医疗过误的因果关系理论与证明责任的研究[J].法学研究,1992,(1):61.
[14][韩]金相荣.医疗过误诉讼的因果关系、过失的证明责任[J].釜山大学法学研究,1998,(1):220.
(1)韩国大法院1995年2月10日宣告93da52402判决:“医疗行为是需要高度专业知识的领域,并且医疗的过程除患者与其家属知道一部分之外,其他信息均由医生掌握,医生可根据自由裁量权选择治疗方法,因此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否是医疗上的过失的问题,并非专家的普通人很难掌握。所以患者证明医生医疗行为上注意义务的违反和损害的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难的。在本案中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死亡,医方应根据一般常识调查医疗上的过失行为,证明其结果与医疗行为之外的其他相关因素有关。如患者在进行医疗行为之前没有任何导致其结果的身体上的其他原因的话,医方除非证明其结果并非是医疗上的过失,就推定医疗上的过失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使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缓和证明责任的方法符合损害的公平、妥当负担证明责任的原理,符合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
(1)韩国大法院1977.8.23宣告da686号判决。
(2)日最判,1975.10.24民集29券9號,1471面。
(1)韩国大法院1974.12.10,72da1774判决。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31.26;DD913
引用信息:
[1]朴顺善.医疗过失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以韩国学说与判例为中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28(02):64-68.
基金信息: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基金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利益冲突法律规制研究”(L1522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