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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02 105-110
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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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中文作者单位: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福建福州350007

摘要(Abstract):

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必然导致社会失序,因此必须重建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的建立是秩序重建之基础路径。社会治安秩序构建的最佳模式是国家控制和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打轻防使其治理效果欠佳,因此,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必须重防轻打。为达此目标,必须从国家控制与社会治理的新视角来审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KeyWords): 治安秩序;;治安防控体系;;社会控制;;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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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领域是指由私人构成的、不受官方干预的公共沟通场所,如团体、俱乐部、沙龙、通讯、出版、新闻、杂志等非官方机构。参见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8.

①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又称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它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参见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26-328.

②根据《规训与惩罚》一书的中译者刘北成、杨远婴在该书的《译者后记》中的解释,“规训”是“规范化训练”之意。参见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375-376.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631.4

引用信息:

[1]曹文安.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02):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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