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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 v.36 5-15
论精准监管背景下虚拟货币的刑事没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重大突发事件中网络谣言的行刑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3SKGH00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论精准监管背景下虚拟货币的刑事没收”(项目编号:FXY2024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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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虚拟货币在我国严格监管的政策下,对其进行刑事没收出现了诸多困境,根本缘由在于虚拟货币本身种类繁多,特性错综复杂。“货币说”“虚拟财产说”“支付手段说”等学说对虚拟货币的定性分析,以及其他国家及地区将虚拟货币予以不同定性的监管策略,为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精准监管提供了理论与实践基础。在此背景下,应根据性质,将虚拟货币分为“网络虚拟财产”和“证券”,并根据不同的特性分别建构不同的刑事没收制度。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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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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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货币”属性的问题上,在早期的大多数学者认为其不仅是应当被法律所保护的财物,甚至是可以列属于“货币”的范畴。

(2)数据来源于第一财经《比特币疯涨背后:七成交易量来自亚洲,国内投资者警惕“暗道”炒币陷阱》(2024-3-13)[EB/OL].https://m.yicai.com/news/102025470.html.

(3)在以“比特币”为关键词进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精准检索得,从2018年到2023年涉比特币的刑事案件共1056件,2024年5月8日访问。

(1)参见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2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

(2)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刑终123号刑事裁定书。

(3)参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刑初551号刑事判决书。

(4)参见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98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

(1)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2022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一)》[EB/OL].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2/10/id/6952277.shtml.(2022-7-22)

(2)参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

(3)参见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2020)湘0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

(1)《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第3条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2)《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1条规定:(四)买卖虚拟货币可以是一种存在法律风险的“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

(1)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9579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

(1)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布《对参与比特币交易作出的警示》称:“比特币乃虛拟商品,非受本局监管的法定货币或金融工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证券系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代表了一种有价值的财产权益”。

(2)《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3)已有观点主张将网络搜查纳入搜查范畴,以现有制度覆盖新对象,避免新创措施后制度混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4.1

引用信息:

[1]贾健,武奥然.论精准监管背景下虚拟货币的刑事没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4,36(04):5-15.

基金信息: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重大突发事件中网络谣言的行刑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3SKGH00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论精准监管背景下虚拟货币的刑事没收”(项目编号:FXY2024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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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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