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政法学院法学院;
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是纯正不作为犯,保护超个人法益,即司法机关对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正常的调查取证活动。本罪行为主体不应包括消极身份;“拒绝提供”应采义务理论,并区别“知情不举”;恐怖极端主义犯罪的认定应恪守罪刑法定原则,有关情况或证据须限缩在刑事犯罪领域且侧重证明实体真实;明知要素属于注意规定,且包含间接故意。本罪的情节严重属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对其应具有一定的认知。本罪与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原则存在调和余地,允许存在基于亲属关系进行自我庇护的责任阻却事由。本罪共犯层面应坚持共犯从属说,侧重理性限缩和保障人权;不宜采取实行行为既遂说,而应坚持情节侵害结果既遂说;法条之间局部重叠应按想象竞合处理,并从中组合出最重的刑罚组合和刑度作为主刑的量刑框架。另外,基于短期自由刑弊端和同类法益保护考量,未来可以考虑增设罚金刑,且罚金刑应优先于自由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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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如,艾明.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正当性反思---以刑事程序权利保障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6(8);杨智宇.公民提供反恐情报之刑事义务赋予的扩张与纠偏[J].江西社会科学,2022(7).
(1)英国《2000年反恐法案》第38B条的刑期已于2019年作出修改,将原最高刑期5年提高至10年[EB/OL].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0/11/part/IV/crossheading/information-and-evidence.
(2)人民法院网:立法多执法严看看英国人如何实施“国安法”[EB/OL].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7/id/5341610.shtml.
(1)例如,周光权.刑法各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459;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569;冯军,梁根林,黎宏.中国刑法评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3111.
(2)例如,林亚刚.刑法学讲义(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522.
(3)德国《刑法典》第138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虽已确信获悉此类违法行为之计划或实施,但出于重大过失而未通知申告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1) Vgl.BVerfGE 56,37-54[EB/OL].https://www.servat.unibe.ch/dfr//bv056037.html.
(1)虽然行为人因责任阻却不成立本罪,但仍有窝藏包庇罪成立的可能性。
(2)比如,行为人E在该当本罪的构成要件后,又得知第三人F将被司法机关询问调查,提前教唆F拒绝提供E本人的相关线索或证据。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罗钢,马振东.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规范适用和整体考察[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4,36(05):19-32.
基金信息:
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反恐刑法司法适用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3BFX143); 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中国和中亚国家反恐刑事司法合作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GJ2024D67); 2023年度新疆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校内培育项目“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反恐刑事治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3CPY020)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