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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在司法领域中的着力点。构筑司法公信力需要从社会治理高度对司法运作机制以重新审视。合作司法是社会治理谱系下从管理向治理转变在司法中的体现。降低司法成本和实践司法公正是合作司法实践路径中的两个向度,统筹两者是合作司法之于司法公信力的意蕴所在。
Abstract:Judicial credibility is vitality of judicature and acting point of comprehensive deepening of reform in judicial field. Judicial operation mechanism should be reexamin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governance so as to construct judicial credibility. Cooperative judicature embodies the change of judicature from management to governanc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governance ancestry. In the approach to cooperative judicature practice,reduction of judicial cost and practice of judicial fairness are two dimensions and it is significant to take both of them into account in constructing judicial credibility by means of cooperative judicature.
[1]苏霞.层级化网络治理:多层级村庄自治架构及其运行机制——基于秭归“幸福村落”的调查[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14,(1):34.
[2]陈金钊.对“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解读[J].河北法学,2014,(2):17.
[3]张文显.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1).
[4]Lukes,S.,Power:A Radical View,Macmillan,1974,p.15.
[5]Fouccault,M.,The History of Sexuality,Vol.1,Allen Lane,1979(1976).P.32.
[6]杨善华,谢立中.西方社会学理论(下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48-251.
[7]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3.
1司法公信力意指“由法官、法院及司法制度所构成的司法系统在社会中所具有的信誉度、信任度和认可度。”笔者,在这里倾向于从更宽泛的角度来界定司法公信力,将其视为诉讼当事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一般公众对公检法三机关共同构筑之司法共同体的认可和积极评价。参见张善根.司法公信力的救赎与重塑[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1):104.
2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通往司法公正之路也应在契合这三项要求的前提下展开。参见[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9.
1 司法的被动性并不代表对法律有效性的质疑,哈贝马斯认为法律的有效性意味着两个维度,即“两种东西在同时得到保障:一方面是行为的合法律性(Legalitat),也就是必要时借助于制裁来强制实施的对规范的平均遵守,另一方面是规则本身的合法性(Legitimitat),它使任何时候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遵守规范成为可能。”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三联书店,2003.159.37-38.
2“任何人没有义务行使或放弃自己的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因为行使权利而受到惩罚”。参见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77.
1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合作司法是在社会治理体系下从司法运行机制入手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努力。参见胡宁生.国家治理现代化:政府、市场和社会新型协同互动[J].南京社会科学,2014,(1):80.
2“人们的伦理情绪会把许多事情英雄化、价值化,动不动往崇高上靠。所以伦理偏好、渲染偏好、煽情偏好,浸润着公共生活。”合作治理虽强调合作下的磋商,以扩大共识,但并不是任由社会治理中的“伦理偏好”恣意。参见秦德君.社会治理与“伦理偏好”[J].决策,2013,(10):18.
3 有关内容详述参见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9-12.
1不排除立法上,在权利的初始配置上存在差异以及权利实际享有状况的政策因素。
2关于这两种模式之概括和划分,笔者分别参见J.Scott和Lukes各自主编的有关权力文选之导言。参见Scott,J.ed.Power:Critical Concepts,Routledge,1994;Lukes,S.ed.Power,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86。
3Arendt,H.,”Communicative Power”,收入Lukes,S.ed.Power,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86,p.44。
1有碍侦查的条件和情形需要进一步细化,突出量化指标及符合期待可能性。
2非正当性支配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概念,意指在以法律为主的国家力量支配之外,存在不同形式的社会力量支配并实现社会自治。韦伯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认识非正当性支配的,在其视域下,管理和自治相伴生、功能同质但作用场域迥异。这里的非正当支配指向是对正常司法形成干扰的各种力量。
3诉讼前当事人可能仅具有因纠纷而生不满,司法运作对过程的忽略极有可能诱发当事人对司法本身的不满,多种不满累积并交互影响将滋生当事人的私力救济和法律框架外救济的冲动,如当事人间非理性的威胁、恐吓,致力于信访等(目前因司法而信访的人数在整个信访群体中占有很大比例)。
4正当程序要求诉讼参与主体交互的司法过程应恪求保持司法中立、理性、公开、排他和可操作,并进而尊重程序主体的平等参与和自治权。通过内生程序制度的设置以防止程序任意和司法暗箱操作,从而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同时,正当程序本身也包含着公正的程序价值内涵。参见宋汉林.相对合理主义:传媒与司法冲突衡平之向度[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1):172.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6
引用信息:
[1]严本道,张俊.合作司法:司法公信力的社会治理谱系——基于福柯权力谱系学的展开[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26(04):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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