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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2, v.36 134-142
回应社会动因下的治安立法:逻辑进路与回应限度
基金项目(Foundation): 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社科类)一般项目“法治政府背景下智慧警务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JAS22095); 国家高端智库项目“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分析及其制度化建议”(项目编号:ZK20220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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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回应社会关切,以社会热点的因应、法律规范的供给、处罚力度的走强为特征。此次修订不仅映照了风险社会的形势变迁,而且也顺应了秩序价值需求的民意倾向。《修订草案》在展现社会适应性的同时,也有过度回应社会之虞。立法机关可从理念、技术、制度三个维度把握治安立法回应社会之限度:在理念上应恪守理性,切忌泛化治安立法;在技术上文本表达尽量精准,避免过度模糊;在制度上坚持整体主义,关注违法记录消除等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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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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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存照顾”是德国学者福斯多夫(Ernst Forsthoff)在其开创的“服务行政”理论中提出的概念,并将“生存照顾”作为表彰现代国家行政任务重心之所在。任何一个国家为了维持国家稳定,就必须提供人民生存之照顾。国家唯有提供生存照顾,确保国民的生存基础,方可免于倾覆之命运。参见陈新民.公法学札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7. 53.

(2)社会热点类型多样,密集分布在从国家政治制度到公众个体生活的各个层面。从结构样态和产生原因上进行分析,可以分为结构性、变迁性、越轨性、道德性四种。结构性是指由于某些国家政策与制度层面的流弊或者缺陷所导致的,在性质上属于基础性的;变迁性通常是指由于社会环境变化而引发的社会转型中相伴而生的附属物;越轨性通常是指由于社会个体自身所采用的过激性的行为所引起的偏差;道德性通常是指由于社会精神文明和道德层面建设的不完善而诱发的。参见朱力.大转型——中国社会问题透视[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7. 35-36.

(1)《修订草案》(一审稿)第56条,《修订草案》(二审稿)第57条。

(2)《修订草案》(一审稿)第56条将“邮件”改为“寄递物品”,《修订草案》(二审稿)第57条将“邮件”改为“邮件、快件”。

(3)《修订草案》(一审稿)第33条,《修订草案》(二审稿)第34条。

(4)《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第8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第1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5)上文的数据统计排除《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章中新增的条文。上文数据统计是为了明确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比,《修订草案》处罚是否存在加重趋势。由于新增的条文在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对应条款,不能作为证成《修订草案》违法重罚的依据,故未纳入到数据统计当中。

(6)本表排除提高罚款数额的条文统计,原因在于《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章所有涉及罚款处罚的条文均提高了相应的罚款数额。由于本表的制作目的在于通过观测修订条款的处罚走强趋势,来识别其强化了哪个治安领域的处罚力度。但提高罚款数额已成为修订条文中的普遍趋势,如果将其数据加入表二,即会模糊处罚走强的实际趋势,故其不具有统计的必要性。

(1)在前现代社会中,事故被定义为:在空间、时间和社会方面界限分明的事件。事故总是在一定的地点、一定的时刻涉及一定的人群。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自由与资本主义[M].路国林,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 124.

(2)随着风险增加,社会失范行为增多,刑事立法为了回应社会治理对安全与稳定的价值诉求,立法活动日益积极,刑法保护日益前瞻,刑事处罚日益严厉,刑法早已由事后惩治犯罪的手段变为事先预防犯罪的工具,积极预防主义成为当下刑法观的主流。上述观点可参见刘艳红.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中国实践发展——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的分析[J].比较法研究,2021(1):62;高铭暄,孙道萃.预防性刑法观及其教义学思考[J].中国法学,2018(1):167.

(1)因果关系确定是制度安排的前提。变量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哪些变量之间联系更为紧密,从而可以确定因果关联;哪些变量之间更为疏远,从而可以从因果链条上排除出去等。这些认定直接影响权利义务配置格局与制度运作实效。归因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事物的“突出性”,在热点事件的发酵过程中,倘若舆论的叙事脉络凸显了某些变量,立法者就可能在“突出性”的引导下确定因果关系,即使事实上变量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而真正可以作为事件原因的变量却可能由于处在舆论话语的覆盖范围之外,而无法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或者由于舆论叙事脉络的筛选、重新排序,被错误地从因果链条上剔除。如果立法机关没有足够的信息甄别能力,局限于其叙事脉络内处理变量之间的关系,就很容易把舆论话语建构起来的虚假因果关系当真或者对话语之外的真实因果关系“失明”,错误地扩张或缩短因果链条。参看吴元元.信息能力与压力型立法[J].中国社会科学,2010(1):153.

(1)《宁夏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2017年3月21日发布实施)第2条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公民个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形,包括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或行业的需要,出国(境),诉讼需要、服兵役、入党、招警(含警察院校招生)、招录公务员、从事航空招飞特殊职业等政审考察需要。此外,第3条规定违法犯罪记录包括治安行政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含强制戒毒)、责令社区戒毒(含限期所外戒毒、社区康复)等行政决定;可见违法记录证明对公民的就业、入学、服兵役、入党等产生不利影响。除宁夏以外,湖北、浙江出台的关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工作规定也有类似的条款。

(2)在积分落户方面,《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中规定:“近5年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每次扣减10分。”在公共服务方面,依据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发布的《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2017),近5年内有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治安违法记录的来穗人员,不得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虽然该细则已经失效,但是根据2023 年2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第4条申请人员条件仍然保留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的条款。截至2024年4月3日,其正式的规范性文件仍没有公布实施。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2.14;D631.4

引用信息:

[1]谢秋玲.回应社会动因下的治安立法:逻辑进路与回应限度[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4,36(02):134-142.

基金信息:

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社科类)一般项目“法治政府背景下智慧警务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JAS22095); 国家高端智库项目“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分析及其制度化建议”(项目编号:ZK20220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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