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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的类型化定性——基于主观不法
童德华;王飞;偶然防卫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具争议性的研究难题。围绕违法性的本质、防卫意识是否必要等问题,学界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形成了既遂说、未遂说、无罪说等诸多观点,然而这些观点都存在一定的缺憾:既遂说没有准确理解构成要件结果的内涵;无罪说忽视了行为无价值对于行为定性的意义;在未遂说内部,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也存在各自的弱点。偶然防卫包含众多情形,仅对其进行单一的定性未免有失偏颇。行为无价值论的二元论是当今刑法理论的通说,对行为的定性同时考虑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是较为妥当的立场,但目前二元论在偶然防卫问题上的主张却未能完全贯彻二元论的立场,需要对此进行修正。应当基于主观不法,将偶然防卫分为故意型、过失型和无罪过型三种类型,从而囊括偶然防卫的所有情形,再从二元论的立场出发,对三种类型的偶然防卫进行不同的定性。
强奸罪立法修改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切入
闻志强;严惩性侵犯罪,强化女性权益保障特别是幼女保护,一直是刑事立法关注的焦点,也是刑法修改和完善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第236条强奸罪作了两处修改,一处是在第3款第3项中,增加“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情形,另一处是在第3款增加第5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情形。对于前者,修改前所谓的“扩大解释论”不能成立,必须明确“幼女”语词内涵有区别于“妇女”的独立性、专有性、体系性,而且此种情形完全能够适用第3款第1项“情节恶劣”之规定,结合紧迫且重要的立法原理,这一修改意义有限。对于后者,从体系解释和语词含义的前后协调、逻辑统一考虑,应当明确此处的“幼女”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此处的“伤害”仅指轻伤,而不包含重伤、死亡,也不包含轻微伤,但应当包含心理、精神伤害。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构建
黄小龙;杨露;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该制度具有强化前科行为人权利保护、阻隔附随后果不当联结以及激励行为人自新向善等重要实践意义。同时,儒家宽恕思想的民族文化心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理论,则为制度构建奠定坚实的正当性根基。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当遵循权利保护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社会相当性原则。犯罪记录封存必须满足行为属于轻微犯罪以及行为人无再犯危险两项基本条件。原则上,犯罪记录封存以职权封存为主、申请封存为辅,封存后行为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并且相关单位查询受到严格限制。基于优越公共利益保护的必要,封存的犯罪记录可以例外开示。为了提升制度实效,还应强化该制度与其他关联制度的立法协调。
智能算法决策特殊侵权责任体系构建
李丹;陈紫薇;数字时代,智能算法决策的运用在推动技术迭代与效率提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侵权风险与纠纷,而现有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等制度却难以应对算法虚拟性、动态性与“黑箱性”等带来的举证责任分配难题。为规制日益普遍的智能算法决策侵权行为,平衡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司法博弈力量,可突破现有侵权类型框架,构建新型智能算法决策特殊侵权责任体系。在智能算法决策侵权领域,提出开发者与使用者的管领者替代责任,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强化权利救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减轻被害人举证责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解决数字化算法决策逻辑难题;构建包含技术型、场景型、底线型和因果型的免责事由体系,在加强权利救济的同时保障算法技术的发展,从而实现风险规制、权益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协同。
公开抑或秘密盗窃:概念审视、共识达成与新议探求
许洋瀚;是否承认盗窃行为能以公开方式实施,是一个相当粗糙的论争。秘密盗窃说与公开盗窃说中的秘密性、公开性概念都具有多义性,在围绕具体案例的不同说理中,时常能看到这两种学说得出了一致结论。问题不在于采取称谓意义上的秘密性或公开性,只要明确盗窃罪与抢夺罪的行为构造之界限,就不会使行为定性产生疑难。真正有疑问的是这样一种“公开的”犯罪情境,即行为人当面取财时,他没有积极利用他人无法阻止的状态(否则是抢夺罪),而是径直地将财物取走。这种场合,“当面”不必然影响他人意识的有无,取走财物的顺畅性也未必意味着积极利用他人无法阻止的状态。不仅应在刑法学视野内明晰取财行为的规范意义,还应借助外部学科的视野判断他人意识的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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